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印发政策指引 指导工程建设项目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2023-01-03

摘要: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印发政策指引 指导工程建设项目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印发政策指引

指导工程建设项目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125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四部门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以下简称《指引》),指导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化管理,推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和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全覆盖、实运转、真管用”,加快构建源头预防、综合治理、监管有效的工作格局。

该《指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监管。《指引》归纳汇总了企业主体的工作职责,对应失职失责的法律责任和信用风险;系统梳理了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对应处理处罚的法治手段和政策依据。例如,明确了农民工工资支付全流程各工作环节,包括在施工准备阶段应当签订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人工费用占总工程款比例、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等,同时,签订书面委托支付协议,约定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工资核定和申报流程、总包单位工资结算和发放日期、违约责任等事项;在进场施工阶段应当上线监管信息系统,配备实名制硬件设备,编制工资支付表,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以及公示工资支付信息等;在完工退场阶段,如果发生欠薪行为,相关单位按规定履行清偿责任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欠薪案件的调查、核实、处置等。《指引》还归纳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违法行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违法行为明确了惩戒措施。

据介绍,20221122日,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2021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国治欠办发〔20226号),安徽省虽位列全国A等次,但考核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不容忽视,特别是部分地区行业监管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项目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为此,省人社厅牵头起草了《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初稿,在我省已出台制度文件基础上,借鉴兄弟省份经验,吸纳部分地市好的做法,注重指导性、提高操作性:一是突出过程管控。按照施工准备、进场施工、完工退场三个阶段,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全流程划分为22个关键环节,并明确各环节工作内容、责任单位以及相应的牵头监管部门。二是突出宽严相济。适当宽松化对待造价低、体量小、工期短等项目同时,归纳20项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综合行政、刑事、信用等多个种类,明晰处罚手段措施及相应的实施主体。三是突出简单易行。结合我省实际,绘制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流程示意图,梳理7个方面共41种工资支付相关台账资料,并提供文书示例及其下载接口,便于参建单位整理归档和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四是突出创新引领。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时,《指引》允许实名制管理硬件设施设备可以采用声纹等先进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以更好服务劳动者和企业,助力打造中国声谷。

 

政策解读

《指引》适用范围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监管适用本指引。

▲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下、施工体量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作业工期不超过1个月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酌情简化农民工工资发放流程,但应按规定留存相关工资发放材料备查。

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的内容

(一)施工准备阶段

1.签订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总包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占总工程款比例、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以及涉及人工费用相关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事项。

2.签订书面委托支付协议。

3.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

4.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工程施工合同、差异化缴存证明材料等,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可替代),并将办理信息上传至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

5.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用账户信息上传至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

6.配备劳资专管员。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至少配备1名劳资专管员。

7.订立用工合同。

8.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二)进场施工阶段

9.上线监管信息系统。

▲总包单位进场施工后应按规定将项目基本信息、劳资专管员信息、用工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计量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维权告示牌设立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实时上传至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并指定专人负责。

10.配备实名制硬件设备。

11.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

▲总包单位应通过实名制硬件设备对进场农民工进行考勤管理,并按分包单位或者班组名称分类编制农民工考勤表。

12.编制工资支付表。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农民工工作量表(班组劳务工作量清单),并依据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考勤天数、津补贴标准等,计算各班组农民工应发工资数额,编制工资支付表。

13.落实施工过程结算。

14.拨付工程款和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工程款和人工费用分别拨付至总包单位的相应银行账户。

15.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总包单位应按时审核分包单位提交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审核完毕后报由开户银行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16.公示工资支付信息。

17.调处工资支付纠纷。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总包单位在工程项目部开通工资支付“维权窗口”,妥善处理和协调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三)完工退场阶段

18.严格人员退场管理。

▲农民工或施工班组中途退场或者工作任务结束退场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核清工作天数(工作量),经班组长确认,总包单位审核,主动结清工资,确保在无欠薪的前提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署退场确认书。

19.按规定履行清偿责任。

20.撤销专用账户。

21.返还工资保证金。

22.依法处置欠薪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欠薪问题被投诉举报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欠薪案件的调查、核实、处置。

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戒

▲由市、县(区)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所涉领域,分类转办至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督办,并按规定将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依法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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