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耕地保护 提升土地管理法治化水平

2022-11-24 皖工网

摘要:11月23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我省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情况。

11月23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我省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情况。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我省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新《实施办法》。

据了解,我省《实施办法》自1988年3月1日施行以来,先后经历了5次修正和2次修订。此次全面修订,是为贯彻落实上位法修改要求,落实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提升我省土地管理法治化水平。

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体系,以及相应的编制、审批、备案、公布、实施、修改等程序,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细化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同时规定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效力,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实施用途管制、用地审批以及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新《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和保护。强化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并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禁止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新《实施办法》还加强了对闲置、荒芜耕地的管理,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新《实施办法》明确了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细化了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费的标准和分配方式,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职责,分类明确农村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特别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同时,收紧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审批权限,新《实施办法》将省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由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调整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构建严格高效的建设用地管控制度。新《实施办法》针对建设用地管控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建立土地要素配置新机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统筹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使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二是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拓展至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为文化、旅游产业赋能乡村振兴提供土地要素保障。三是创新建立用地范围弹性调整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对因依法批准修改工程设计导致用地范围调整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可以按照实际用地范围向原用地批准机关申请对原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进行调整。四是加强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对宅基地用地标准、申请条件、退出、不予批准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保障美丽乡村建设用地需求,新《实施办法》还特别规定了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同时出于便民考虑,规定农村村民原地拆旧建新且不超过原批准用地范围建住宅的,无需另行审批,但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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